耀世平台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試行)
(討論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發揮教職工在學校事業發展中的作用🤦🏿♀️,完善耀世平台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8️⃣、《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上海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意見(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耀世平台實際,製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代會是高校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
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製度和基本形式,是學校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
第三條 教代會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𓀆、法規,
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
第四條教代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五條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支持校長依法履行職權。
第六條學校黨委應當加強對教代會的領導,支持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七條校長以及校行政系統應當支持教代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保障教代會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教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學校下屬學院或部門應當建立和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
學院或部門的教代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延伸🤦🏼♂️,應貫徹落實學校教代會的精神、決議以及通過的各種製度,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行使二級教代會的職權,以保障教職工依法享有對學院或部門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 職 權
第九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督、民主選舉、民
主評議等職權。
第十條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接受教代會審議🧑🏿🎤,聽取教職工代表
的意見和建議:
(一)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和發展等重要事項;
(二)學校財務預決算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重大改革改製方案、學校章程等重要事項;
(三)教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和執委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教代會報告並接受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由教代會審議通過:
(一)教職工崗位責任製方案、聘用聘任製實施方案🙅🏽♀️、校內工資改革方案👩🚀、考核與獎懲辦法;
(二)校內收益分配原則和辦法、教職工生活福利製度和改革改製中涉及
的教職工安置方案;
(三)學校製定、修訂直接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五)審議通過的事項,由校長頒布施行☝🏿。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並接受審查監督:
(一)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
(二)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三)教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教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使用等情況;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接受教代會審查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
(一)教代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
(二)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三)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的其他人員。
第十四條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一)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考核領導幹部相結合,參與對學校黨組織正副書記👨🏻⚖️、正副校長以及其他相應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嘉獎、晉升或者予以處分、免職🧛🏿♂️;
(二)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有關領導幹部的人選;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應當由教代會監督和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十五條凡享有公民權的本校在編教職工均具有當選教職工代表的資格(非在編本校教職工參加或列席教代會的具體辦法由工會與行政協商確定)。
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製🧔🏼♀️,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以各學院↩️、各部門為選舉單位進行選舉🔟。選舉時🚇👩🏻⚕️,應當製定選舉方案📮,醞釀候選人。選舉應當有本單位👨👩👧👧、本部門全體教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候選人獲得本單位、本部門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按照以下教職工人數確定🖕🏽:
根據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結合耀世平台實際🔇,耀世平台教職工代表按教職工人數的9%-10%確定👩💼。
第十八條各學院、各部門要嚴格按照選舉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認真選舉好教職工代表。代表的素質與能力要求:
(一) 有較高的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觀念👨🏼🦲;
(二) 有較高的參政議政能力,能聯系群眾🥧,辦事公道,並了解校情
民意;
(三)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遵章守紀,關心集體📝,愛崗敬業🔧,
並在本職崗位發揮骨幹和表率作用,在教職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構成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突出直接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人員的主體地位。其中教師代表(包括雙肩挑人員)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高級職稱的代表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校級領導、職能部門正副職等中層以上幹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女教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本部門女教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接受本單位、本部門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民主的程序,撤免本單位的代表。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當然撤免);
(二)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處理的(當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辭去教代會代表職務🌷,並經原選舉單位半數以上教職工同意的🤟🏽;
(四)因長期出國🤾🏿♀️、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因嚴重失職失去原選舉單位教職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並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撤免的👨🏻🦼。
第二十一條教職工代表離職🚵♂️🥼、離退休,即自行終止代表資格。
第二十二條撤免教職工代表資格🏄🏽♀️,原選舉單位應當事先報校工會審核和備案,經校工會同意後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及時補選。補選結果應當公布,並在下一次教代會上予以確認🧑🚀。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 對涉及學校發展、改革和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與教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
(四)對教代會和學校的工作提出詢問、意見🙇🏽♀️、批評和建議,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質詢、監督,與上級黨組織考核領導幹部相結合🎿,參與對學校各級領導進行民主評議與監督。
(五)因履職活動而占用的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職工作🕺🏿;
(二)聯系本單位、本部門教職工,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表達教職工的意願和要求🧖🏿♂️,寫好提案;
(三)執行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及時向本單位、本部門教職工通報教代會情況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模範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製、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一般以院(系)📲、部門為單位組建代表團,由當選代表選舉產生正、副團長。代表團團長的職責是☛🤹🏼♂️:
(一)會議期間組織代表團討論🦴,收集代表提案👨🏽🔬,審核代表名單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二) 閉會期間🤰,主動聯系教職工代表和廣大教職員工,隨時反映教職工
的意見和建議;
(三) 參與學校或本單位🌩、本部門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每屆任期為四年。教代會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教代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學校、校工會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處理大會期間有關重大問題。主席團人數為正式代表人數的百分之五左右。其中直接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人員的教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條教代會設立若幹民主管理委員會(小組),組織教職工代表開展民主管理專項活動,辦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委員會(小組)負責人由教職工代表擔任。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行使教代會職權。執委會成員由主席團成員1️⃣、教代會代表團團長👨👩👦、民主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校工會委員會委員等組成。教代會閉會期間,執委會議由校工會負責召集🏙。
第三十二條教代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教職工代表選舉的資格審查工作。教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結果應當向教代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教代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可以同時召開,兩會代表合一。非工會會員的教職工代表列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學校是教代會製度的建製主體,教代會的經費由學校行政經費中列支☺️。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三十五條教代會須有全體教職工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第三十六條教代會的議題和議程,由學校黨委、行政與校工會協商確定,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交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教代會召開七日前送交教職工代表🍶。各代表團應當組織教職工代表討論✋🏽,由校工會及時匯總整理代表團的意見和建議,報學校相關部門。
教職工代表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由學校相關部門和校工會根據教職工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提交教代會再次審議。
第三十八條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組成🧏🟫。預備會議主要內容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大會議題、議程等。正式會議主要內容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大會發言、選舉表決、通過決議等。每次教代會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組織教職工代表討論。
第三十九條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並須獲得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四十條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和決議應當在教代會閉會後向全體教職工公布🧏🏼♂️,並由校長簽發頒布。
第四十一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校工會有權要求糾正,學校應當根據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學校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教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二條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對學校及全體教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四十三條校工會為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教代會籌備和召開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教代會代表的選舉😚、換屆☛🧛♂️、培訓等工作;
(二)做好大會的籌備🦹♀️、會務工作,協商擬定大會議題🪱、日程安排、召開地點等🔤;
(三)做好教代會文件的準備工作;
(四)提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民主管理委員會(小組)成員等候選人建議名單;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議名單;
(五) 組織教代會代表團在會前和會中對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進行討論,匯總整理意見👩🏼💼,並與學校相關部門協商修改;
(六)負責教代會其他組織工作🆗。
第四十四條校工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動員教職工執行教代會決議👴🏻,督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的辦理;
(二) 建立與教職工代表的聯系製度🍎,受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述和提案,維
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三)不定期地組織教職工代表🧑🏽⚖️、民主管理委員會開展提案、巡視檢查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動;
(四)指導二級教代會的工作;
(五)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條 校工會應當在教代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的有關情況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七章 二級教代會
第四十六條 各學院👌🥨、部門應當建立教代會製度🚐,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行使與其管理權限相對應的教職工民主管理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院或部門二級教代會在本單位🥅、本部門權限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聽取並審議學院院長🧑🧒🧒🎭、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學科與專業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𓀖;
(二) 審議通過聘任聘用製實施方案🌞🚣🏿♀️、考核與獎懲辦法實施方案、獎金和津貼分配辦法、創收和自籌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規章製度🍞🦉;
(三) 根據學校黨委的部署🙎🏿,監督評議學院或部門黨政領導班子、黨組織正副書記、正副院長(部門負責人)等主要領導幹部,可以提出獎懲意見和建議。在學院或部門領導換屆時,民主推薦學院(或部門)行政領導幹部人選♎️。
第四十八條 二級教代會按照本實施細則組織實施:
(一) 二級教代會職工代表人數按二級單位教職工人數確定🧏🏿♀️🛷:教職工人數
不足60人的單位💆🏿🤏,一般召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人數60至100人的單位👩🦼,二級教代會代表一般為教職工人數的50%👈🏿;教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單位,二級教代會代表一般為教職工人數的40%至50%🤸🏻♂️。
(二) 學院教代會😜,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直接從事
教學、科研工作的高級職稱的教師代表人數比例不低於本單位高級職稱人數占教職工人數的比例🔀。
(三)學校教代會代表一般應是二級教代會的當然代表;
(四)二級教代會屆期為三至四年。
第四十九條 二級教代會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五人或七人組成。沒有產生主席團的🚶🏻♀️➡️,則由所在部門工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五十條部門工會應在教代會召開前二周向校工會提交書面報告💊,並在教代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會議資料送至校工會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學校各單位、部門。
各單位、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部門的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報上級教代會審批後實施🛹。
第五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學校頒布實施,校工會負責解釋。本辦法生效後🧑🏼🦲,《耀世平台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耀世平台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試行)》同期廢止🤞🏻。
二○一一年十一月
耀世平台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試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