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信息科學與技術學院領導班子決策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完善懲防體系,防控決策風險🧍,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意見》、《東華大學關於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辦法》、《東華大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製度實施細則》和《東華大學進一步推
進二級單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學院“三重一大” 事項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保證決策的合法合規性🕝。
第二章決策範圍
第三條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上級單位決定的重大舉措;
2🌦、落實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
3、意識形態、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黨內監督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4♥︎、發展規劃、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學科基地建設、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
5🏋🏽、重要規章製度的製訂、修改和廢除🧑🏽🏫🕵🏽♀️;
6、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工作中的重大決策;
7🎗、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和專業建設等方案;
8、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執行與決算情況👍🏿;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罰和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9、表彰獎勵、榮譽稱號評選對象的推薦👨🔬;
10、學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穩定的重大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1、重要資產處置和辦學資源配置🫸;
12、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院內部幹部的聘免和需要報送學校審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項。主要包括🎥:
1、內部組織機構主要人員配備🧍🏻、調整及其他重要崗位人員的任免;
2、人才引進🏂、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免;
3、出國人員選派、業務骨幹和管理骨幹的選拔與培養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4🦶🏿🤟🏻、學校學術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教學委員會、學院教授委員會等機構組成人員的推薦👳🏿♂️;
5⚛️、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黨外代表人士任職的推薦👩🏻🦯➡️;
6⛵️、本學院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和相關責任追究事項⇒;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五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院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承擔的國家、省(部)級及學校各類重大項目🔔🧍🏻♀️;
2、承擔的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方面的重要項目;
3🫴🏽、5 萬元(含)以上的基建(修繕)項目、設備購置🐛、大宗物資采購和服務購買等;
4、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院所規定的黨政領導審批權限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1⚖️、一次性使用年度預算內資金在5 萬元以上(含);
2、使用未列入預算資金和追加預算支出🫛;
3、使用未指定用途捐贈款;
4😚、專項經費使用計劃的調整和改變🌕;
5、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章決策機製
第七條學院“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會議形式包括:黨政聯席會、教職工大會、黨組織委員會和教授委員會等。黨政聯席會是集體決策的基本形式▫️,執行《信息科學與技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製度實施細則》。
第八條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廣泛聽取各方的意見。對於學院發展規劃、重要規章製度等重要事項,以及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崗位設置、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師生意見和建議👩🏿。專業技術性⚠️、政策法律性較強的事項🍚,應事先通過教授委員會或聘請其他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政策法律咨詢。
第九條“三重一大”事項應當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定, 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重要事項🔆,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並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條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員到會🥊,決定重要事項必須進行表決,會議表決可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數超過應與會成員半數形成決定🧓🏼。學院紀檢委員應參加/列席黨政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要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定。
第十二條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復議程序重新決策。
第十三條會議決定事項、決策過程👭🏼、與會人員及其意見🏒、表決情況、決策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準確、客觀🚴🏼♂️🧑🦱、詳細地記錄並存檔👰♀️。會議記錄須指定專人負責、專人保管。
第四章組織保障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後要根據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織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予以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如討論的議題涉及本人或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利害關系人的👩🏭,或出現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相關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相關規定的要求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執行情況🎽,列為年度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學院領導班子成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事項↪️;作為班子民主生活會、班子成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全體教職工有權對“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並向上級部門反映意見。
第十九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學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紀依法分別追究學院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製度🦸🏽♀️;
2、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
3、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定;
4⬇️🌵、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直接造成決策失誤;
5、決策執行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
6🍑、泄露保密內容;
7👷、其他因違反本辦法而造成損失或失誤🤷🏿♀️。
第二十條對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中共教育部黨組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經 2020 年第 17 次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2020 年 6 月 8 日)起執行。